證券案件最高標的近5億
據統(tǒng)計,2006年1月1日《證券法》施行以來,一中院共受理證券民商事案件132件,占該院同期受理的金融類商事案件的7%。
一中院副院長宋學東昨天就《證券法實施6年司法評估》進行了主題演講,他表示,證券民商事案件的類型較廣,多為侵權類案件,主要包括虛假陳述賠償糾紛、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權證交易糾紛、國債回購糾紛等。
隨著上市公司股權分制改革的完成,證券法的全面修訂和實施,我國的證券法也進入新的發(fā)展階段。與以往證券糾紛大多發(fā)生在法人機構不同,新階段的證券案件受眾主體比較分散,呈多元化的態(tài)勢,權證和虛假陳述案件的原告多為自然人,而國債回購和權證案件的被告多為證券公司和國有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件的被告多為上市公司。
在國債回購權證案件中,證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機構常常成為被告,證券案件標的額呈“大小兩頭高”的情況,近兩成案件的標的額高于5000萬元,最高的標的額近5億元,近四成案件的標的額小于10萬元,其中有三成案件的標的額不足3萬元,
此外,證券案件的調撤率較高,被告敗訴率差異較大,近四成案件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尚無一起案件判決證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敗訴。證券公司為被告的敗訴率為55%,上市公司為被告的敗訴率約三成。
群體性欺騙性案件增多
2006年至今,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已初具雛形,權證、融資融券、股指期貨、ETF等創(chuàng)新產品相繼推出,同時證券市場也經歷了熊市打擊,加之受美國次貸危機影響,證券市場表現低迷。
據宋學東介紹,近年來群體性、欺騙性案件明顯增多,在權證和虛假陳述案件中,因涉及眾多中小投資者,個案中的原告相互關注或抱團起訴的情況時有發(fā)生,極易演化成群體性事件,以國債回購案件為代表的超大標的案件多發(fā)生在資本市場蕭條期,裁判的結果不僅影響涉案證券公司的綜合治理,也可能涉及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
因證券違法違規(guī)行為衍生的民事糾紛較多,一中院審理的國債回購案件中,大多涉及證券公司為擺脫股市低迷期間,資金短缺的困境,挪用客戶國債或資金,進行非法融資。
此外,證券公司從業(yè)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采取全權委托方式誘導客戶交易,賺取交易傭金或個人獲得報酬,或者證券公司從業(yè)人員挪用客戶資金從事違法活動,非上市公司的股東或中介機構以企業(yè)將上市為名,變相發(fā)行股票募集資金,因非法證券活動引發(fā)受騙,投資者維權而產生的糾紛也較多。
軟硬件維護不力頻現堵單
與此相應,一中院受理的國債回購、權證等案件也呈現出階段性、集聚性特點,一些新情況新矛盾在近兩年受理的委托理財案件、證券類資產轉讓案件、融資融券案件中有所增加。
宋學東指出,證券糾紛除了個案產生的原因外,還存在共性方面的原因。在證券交易規(guī)則執(zhí)行層面上,誠信理念不強、行為不規(guī)范是導致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涉案的主要原因。如一些證券公司對交易系統(tǒng)軟硬件維護不力,堵單事件頻發(fā);一些證券公司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為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外部人員冒充從業(yè)人員進行違法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一些沒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魚目混珠,從事非法證券活動,欺詐投資者。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規(guī)范,使投資者蒙受損失。
許多中小散戶投資者投機心理較強,在不了解行情、不熟悉規(guī)則、缺乏風險預判和理財規(guī)劃的情況下,盲目入市,跟風炒作,在股市動蕩期間損失慘重。這部分人群容易將正常的市場風險歸咎于市場主體甚至交易規(guī)則制定者,糾紛因此產生。
現行法無法滿足市場需求
現行的《證券法》極大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fā)展,但仍有一些問題尚未完全解決。去年以來,中國證監(jiān)會在證券業(yè)內開始對證券法6年來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宋學東表示,人民法院主要關注的是針對案件爭議和問題,作為裁判主要依據的證券法能否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
數據顯示,在一中院審結的證券民商事案件中,以判決方式結案的案件中,僅六成案件在判決訴訟中,能夠引用證券法,初步統(tǒng)計,能夠引用的證券法也僅僅只有數條,在整個《證券法》240條中,占的比例較小。證券法難以滿足審判的需要。
分析指出,現行證券法主要側重于業(yè)務監(jiān)管,關于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過于重視公法,而忽視私法。刑事責任認定較多,民事責任認定較少。對《證券法》的進一步修訂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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