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代理遭反悔 律所狀告討補償
日期:2010-06-17
作者:姚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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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在代理訴訟案中,與委托人簽署約定風險代理,是律師取得勞務報酬常見的一種收費形式。若律所與委托人簽署了風險代理合同后,委托人與訴訟相對人在法院主持下又達成了調(diào)解,放棄了部分訴訟主張,影響到風險代理律師的預期收益又該怎樣認定呢?近日,靜安法院審理了一起此類案件,判決上海矽麗光電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矽麗光電公司)支付上海周祖琪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周祖琪律所)律師代理費人民幣34.95萬余元。
2009年9月,周祖琪律所與矽麗光電公司簽訂聘請律師合同約定,確認周祖琪律所律師為矽麗光電公司與某太陽能公司合同糾紛的一審、二審及執(zhí)行的代理人。約定承辦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依法維護該公司的合法權(quán)益,如不能出庭,應指定其他律師接替,并于事先征得該公司同意。合同簽訂時,該公司向周祖琪律所繳納一審辦案手續(xù)費2萬元;在本案終審判決(或調(diào)解結(jié)案)后,周祖琪律所按到賬本金款額的2%、違約金(利息)的25%收取律師代理費。
同月,矽麗光電公司將案件起訴到法院,要求某太陽能公司支付貨款847.63萬余元、逾期付款違約金161.72萬余元。法院依據(jù)矽麗光電公司申請,對某太陽能公司采取了訴訟保全措施,周祖琪律所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了第一次庭審。2009年10月末,法院主持案件雙方協(xié)商調(diào)解,周祖琪律所律師未參加,雙方達成了矽麗光電公司放棄違約金訴求,由某太陽能公司支付貨款847.63萬余元;另再補貼矽麗光電公司的律師損失18萬元的和解。
2010年3月中旬,周祖琪律所起訴到法院稱,于2009年9月同矽麗光電公司簽訂聘請律師合同約定,律所系風險代理該公司與某太陽能公司的訴訟,簽約合同時矽麗光電公司僅繳納辦案手續(xù)費2萬元,待案件判決或調(diào)解結(jié)案后,律所按到賬本金的2%、違約金(利息)的25%收取律師代理費,律所履行了代理義務。然而在訴訟中,矽麗光電公司與某太陽能公司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放棄了全部利息并不再履行聘請律師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請求法院判令矽麗光電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57.38萬余元。
法庭上,矽麗光電公司辯稱與周祖琪律所簽署的合同,沒有約定風險代理,所設立的利息25%收費屬無效;周祖琪律所律師未到庭參加第二次庭審屬違約,故愿意支付律師代理費8.47萬余元(本金的2%、即16.95萬余元的一半)。
這起薪型案件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本案的合同效力如何?律所的律師代理費該如何收取及律師是否履行了代理義務?
法院認為,訴訟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diào)解,有利于糾紛的徹底化解,促進社會的和諧,能提高法院訴訟成本下降和工作效率,大幅度節(jié)約公共成本和司法資源。從本案看,雙方簽署的聘請律師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中約定的收費標準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也未對案件的調(diào)解等訴訟予以限制,屬于有效合同;訴訟代理人律師準備了訴訟材料遞交法院并被受理,且參加了第一次庭審等。2009年10月29日,法院主持矽麗光電公司與某太陽能公司調(diào)解,周祖琪律所律師未參加調(diào)解則事出有因,因該律師有其他案件庭審相沖突而未到庭;審案法院也未提前通知律所該律師參加調(diào)解;涉及到周祖琪律所的收費,矽麗光電公司與太陽能公司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太陽能公司支付貨款847.63萬余元。律所按合同約定收取本金款額的2%律師代理費,即16.95萬余元。但矽麗光電公司與太陽能公司達成調(diào)解,卻放棄了全部違約金(利息),致使周祖琪律所收取律師代理費的預期利益受到損失,對周祖琪律師是有失公允,遂判決由矽麗光電公司支付周祖琪律所349,527.54律師代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