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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

援助律師法庭內外的努力

    日期:2010-08-10         閱讀:4,497次

   開展世博宣傳 擴大社會影響

    黃浦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圍繞區(qū)委區(qū)府 “平安世博”的工作部署,結合黃浦實際工作情況,今年上半年出色完成了各項工作目標和任務。

    編印 《黃浦區(qū)法律援助中心迎世博法律援助知識雙語指南》。根據世博期間雙語服務的要求,用中英文對照的形式介紹法律援助的內容、程序和便民服務措施。

    法律援助中心與區(qū)婦聯(lián)、總工會、人保局等11家職能單位在“浦西世博廣場”聯(lián)合舉辦 “迎世博、促和諧法律援助與三八婦女維權”大型宣傳和咨詢活動,向單親貧困母親發(fā)放 《法律援助證》,向前來咨詢的200多余名群眾發(fā)放 《法律援助聯(lián)系卡》和宣傳資料。

    法律援助中心與結對共建的世博核心社區(qū)半淞園路街道新村居委聯(lián)合舉辦 “迎世博,鬧元宵”活動,通過猜燈謎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娛樂活動,向社區(qū)群眾宣傳法律援助知識和迎世博各項便民服務措施。

來自四川綿陽災區(qū)的求助

上海三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莊毅雄

【案情簡介】

    肖某是一位四川綿陽農村的農民工,因其兒子離家出走,于2007年底到上海尋找失散的兒子,春節(jié)前仍未找到兒子,為了回家過年,肖某在上海北京東路鐵路售票大廳購買返鄉(xiāng)票,因插隊與他人發(fā)生了爭執(zhí),并刺傷對方兩人,當場被抓獲。經鑒定,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司法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將其逮捕。

    因為肖某被捕且其兒子至今離家未歸,受援人家屬心急如焚,趕到了上海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承辦過程】

    律師會見后,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況,并告知受援人也造成了一重傷一輕傷極其嚴重的法律后果,向受援人講解有關處罰規(guī)定,當受援人得知自己可能會面臨三年以上的重罰時,對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追悔莫及,并對自己與失散兒子的未來心灰意冷。

    這本來是一起簡單的刑事援助案件。但是, 2008年的 “5.12汶川大地震”使整個案件發(fā)生了轉變。

    隨即,律師向黃浦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匯報了受援人家庭受災的情況,為受援人申辦了檢察、法院審判階段的法律援助。黃浦區(qū)法律援助中心當即囑咐律師一定要把案件辦好。

    律師再次會見了肖某,當律師告訴他家鄉(xiāng)受災的情況后,他哭了,這個四川硬漢,在被捕后從沒流過一滴眼淚,但在獲悉家人受災無家可歸的消息后落下了淚。

    黃浦區(qū)人民法院的承辦法官高度重視本案件,在確認了相關案件背景后,再次找律師談話,律師向法官表達了希望能夠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承辦法官理解并支持律師的這一辯護意見,但是承辦法官提出一定要征得被害人的諒解。

    但案件還存在一棘手問題,授援人在刺傷兩位被害人后,非但沒有賠償一分錢,而且連一個道歉都沒有,這使得兩位被害人非常惱火。律師為此多次與兩位被害電話聯(lián)系,希望能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但兩位被害人一聽來意就把電話掛斷了,不愿意配合律師的工作。為此,律師充滿誠意地到兩位被害人的住處,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地向他們解釋肖某的家庭情況以及家鄉(xiāng)受災情況。但被害人認為,肖某必須為此事道歉,一定要進行經濟賠償,且被害人提出的賠償要求高達幾十萬。

    律師向肖某和肖的家屬轉達了被害人的態(tài)度,肖某同意寫一份道歉信,肖的家屬也同意力所能及地給予賠償。

    在法院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肖某的認罪態(tài)度非常好,向法庭進行了深深地懺悔。律師向法庭陳述了“被告人肖某認罪悔改,并且在給予被害人賠償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希望法院能結合肖的家庭情況和救災背景給予緩刑處罰”的辯護意見。

    法院全部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并且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的刑事處罰。

資深律師點評;

    此案的承辦律師,經過不懈努力,最終說服法院全部采納律師的辯護意見,使犯有 “一重傷、一輕傷”嚴重后果的故意傷害罪的被告人被輕判為 “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足以體現(xiàn)承辦律師扎實的業(yè)務功底、律師的職業(yè)操守和社會責任感: (1)承辦律師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在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惡性程度和得知其家庭在遭受地震災害需要其自救后,竭力說服法官,且積極為被告人及其家屬與被害人之間化解矛盾。在承辦律師進行大量的解釋、說明和勸導工作后,被告人家屬將變賣了所有的家產所得人民幣2萬元和借款人民幣2萬元支付了經濟賠償款,被告人也終于得到兩位被害人的諒解。(2)承辦律師提出的辯護意見非常精辟地歸納了案件的辯護思路,就被告人的犯罪主觀惡性程度、社會危害后果進行非常合理地分析,以至于最終被法庭采納是可圈可點的。(3)承辦律師出于對地震災區(qū)人民的關愛,在法律援助結束后,還為被告人以及家屬購買返程火車票,更是體現(xiàn)了承辦律師的社會責任感和對地震災區(qū)人民血濃于水的感情。

    (點評人:曾鑑清 上海曾鑑清律師事務所主任)

援助律師為受援人免除刑事處罰

上海明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胡富強 胡弘

【案情簡介】

    受援人供職的廢品收購站承包新世界商廈廢舊物資的回收。 2008年9月10日下午17時30分,被害人楊某一行6人攜帶他們的紙箱從后樓貨梯出來,欲離開商場時,被受援人攔下,受援人告訴被害人新世界商廈的廢紙箱是由他統(tǒng)一回收的,因此要被害人留下紙箱,或者出具新世界的“出門單”,但被害人方既無法提供“出門單”,又拒絕留下紙箱,雙方就此引發(fā)矛盾,繼而上升為肢體沖突,后受援人用美工刀將楊某的后頸部劃傷。后雙方被帶到派出所,經驗傷及鑒定,受援人及對方的兩人有軟組織挫傷,楊某則構成輕傷。

    2008年9月11日,受援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審。

    2009年2月12日,公安機關以受援人涉嫌故意傷害罪,將本案件移送審查起訴至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承辦過程】

    會見受援人之后,律師又多次與檢察官就本案進行溝通,并將受援人的辯解予以轉述,請檢察機關能夠調取相關錄像看是否為被害人先動手,檢察官表示錄像已經沒有了,且當時的錄像只記錄了受援人劃傷了被害人以后的畫面。律師還提議檢察機關就案件民事賠償部分組織雙方調解,如果能夠成功,那么根據上海 《關于輕傷害案件委托人民調解的若干意見》第20條第1款,檢察院可視情對受援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2009年8月底,檢察院安排雙方進行調解,為了避免沖突,檢察官讓律師代為調解。

    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 2009年11月4日,檢察院對受援人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被害人楊某則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承辦律師再一次擔任了受援人故意傷害案法院階段刑事部分的辯護律師 (民事部分由于受援人屬被告,因此不符合援助條件)。

    關于本案的民事部分,律師主動關心受援人進展情況。 11月25日,受援人告知律師,在法院的主持下,他已與被害人楊某在當日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楊某接受了受援人向其支付一次性賠償款人民幣2萬元的方案。 11月27日,受援人又告知律師,他已將賠償款交到了法院。

    在11月30日的庭審中,律師從本案案發(fā)具有偶然性,被告人的行為屬于防衛(wèi)過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初犯、有悔罪表現(xiàn),被告人已與被害人就民事部分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并已全部履行,被告人本質良好、取保候審及訴前考察期間均無不良行為等提請法院根據上海 《關于輕傷害案件委托人民調解的若干意見》第25條第1款,對受援人作出免予刑事處罰的量刑建議。庭審中,檢察官不同意律師的意見,堅持對被告人吳某判處九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最終,法院未認定受援人構成防衛(wèi)過當,但認為本案被害人也有過錯,綜合各種因素,法院采納了律師提出的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當庭判處吳某免予刑事處罰。

    受援人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受援人及其家長對此結果表示非常滿意,他們萬分感謝援助中心及律師的工作,并贈送了 “法律援助,熱心為民”錦旗。

資深律師點評;

    律師辦案要有敬業(yè)精神,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由于受援當事人經濟困難等原因,律師尤其須有敬業(yè)精神。

    本案是一起情節(jié)較簡單的故意傷害案件。承辦律師沒有掉以輕心,而是以滿腔熱忱,積極投入辯護工作。緊緊抓住受援人在案發(fā)時系未成年人的關鍵事實,綜合分析在傷害過程中受害人的過錯,減輕對受援人的處罰。

    在附帶民事賠償調解中,承辦律師既強調受援人愿意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的誠意,又坦陳受援家庭經濟困境和已經盡力的實情,以取得受害人的諒解。最后在法院審理階段,還是達成了民事賠償調解,為法院作出免于刑事處罰創(chuàng)造了良好的條件。

    本案承辦律師的敬業(yè)精神還表現(xiàn)在不厭其煩地奔波于檢察院和法院之間,協(xié)助檢察官進行附帶民事賠償調解工作。在遇到困難時能及時尋求法律援助中心的協(xié)調幫助,最終達到了辯護的目的,維護了法律的正義,使受援人和家屬都感到滿意。

    (點評人:鄔華良,上海市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起撫養(yǎng)費的一、二審援助代理

上海市中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花揚帆

【案情簡介】

    單的父母于1997年協(xié)議離婚,單隨母親生活,單的父親每月貼200元生活費,但在一年后便不愿再行支付。單的母親多次向其父親索要撫育費,但是其父親均不愿支付或屢次拖延,經過街道和居委會的多次調解,仍然無法得到妥善解決,單的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向黃浦區(qū)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承辦過程】

    考慮到本案是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撫養(yǎng)費案件,若能達成訴前和解,更有利于今后雙方當事人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撫養(yǎng),律師全力勸說受援人的法定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進行訴前調解。

    2008年11月20日,法庭進行了訴前調解,無果。

    2008年11月21日,法院開庭審理,在法庭上,受援人的法定代理人情緒又一次失去控制,導致無法進行案件事實部分的庭審調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也未能被法庭采納,最后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訴求只得到法庭的部分認可支持。法院判決被告人一次性支付5000元和每月支付400元撫養(yǎng)費。

    一審判決后,承辦律師認為判決在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方面有所欠缺,不盡合理,建議當事人進行上訴,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聽從了承辦律師的建議,再次申請了法律援助進行上訴。

    2008年11月26日,承辦律師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但任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訴程序的援助律師。

    2009年1月5日,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承辦律師積極配合法庭進行調解,對方當事人愿意一次性支付10000元和每月支付400元的撫育費。

    案件勝訴后,對方當事人仍然沒有主動地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支付相應撫育費用,承辦律師再次指導受援人的法定代理人與對方溝通,最后對方當事人終于轉變態(tài)度,支付了相應的撫育費用。

資深律師點評;

    此案系比較典型的法律援助案例,直接援助對象是一未成年人,而要幫助他解決的又是該未成年人的撫養(yǎng)費,是他 (她)的基本生活費!而實際上矛盾雙方恰恰又是其親生父母。真像承辦律師自己所意識到的:處理不好會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教育培養(yǎng)。此類小而煩的案子又是有些律師不太愿意承辦的。

    此案承辦律師能在前期細致做了許多準備工作,確定了 “以調為主”的辦案思路,不厭其煩做法定代理人的思想穩(wěn)定疏導工作,同時還能主動和對方當事人溝通 “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從而能在一、二審期間為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盡到法律援助律師職責。

    此項法律援助的承辦律師牢牢把住了 “未成年人的生活費”這關鍵點,耐心細致當好 “老娘舅”挽和了矛盾,為這個破裂家庭 “穩(wěn)定”,為和諧社會做出了很好的貢獻。

    (點評人:吳顏生 鄭傳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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