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蘇州市滄浪區(qū)警方一抓捕組輾轉湖北黃石、四川成都、雅安、綿陽等地,行程五千余公里,歷時10天的艱苦偵查,成功抓獲潛逃7年的犯罪嫌疑人姜如軍,破獲了首起蘇州警方掛牌招標督辦的命案積案。(4月24日《山東商報》)
恕我愚鈍,盡管有了“七年陳案10天告破”的典型事例,“命案招標”的意義我還是沒看懂。
根據(jù)報道,案件發(fā)生在滄浪區(qū),中標的還是滄浪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八中隊中隊長,這破案本來不就是他們的職責嗎?我們從破案細節(jié)看到的也是滄浪公安分局刑警大隊集體的努力,看不出和刑警中隊長羅運平中標有多大關系。如果說有什么不同,就是沒有采取這些措施前,7年捉不到姜如軍;采取這些措施后,10天就可以捉到。這反而告訴我們,如果7年前就如此認真負責,罪犯早就歸案了。那為什么前后不同?因為有了命案招標制度,可以獲得1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獎勵,同時蘇州市公安局將向所在公安機關建議對投標民警予以記三等功。
有人說,所謂命案招標不過是左手給右手發(fā)獎金。事實驗證了這種質疑。雖說向全國招標,但19個案件的中標者都是本局民警。所以,面對“七年陳案10天告破”的成績,我們要問:7年都不去抓捕人犯是缺少獎金和記功嗎? (殷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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