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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實名與治理網絡謠言”研討會綜述

來源:上海市律師協會     日期:2012-01-20     作者: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業(yè)務研究委員會

        2012年 1月 16 日下午,上海律協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業(yè)務研究委員會聯合上海律協浦東新區(qū)律師工作委員會、上海政法學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科技法研究中心共同舉辦了“微博實名與治理網絡謠言”法律研討會。會議由上海律協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莊毅雄律師主持,邀請了上海律協浦東新區(qū)律師工作委員會韓明志、上海政法學院知識產權部、科技法研究中心曹陽教授擔任嘉賓。研究會主任商建剛、副主任李雋松、馬遠超出席,富敏榮、廖佩娟等近50名律師參加。會議圍繞微博實名與治理網絡謠言涉及到的相關方面及所引起的相關法律問題展開討論。上海法治報、IT時報等媒體記者對本次研討會進行了報告。

        研討會圍繞“微博實名與治理網絡謠言”論題分為兩個階段展開,第一階段是由演講嘉賓和部分律師代表發(fā)言。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金文瑋律師的發(fā)言主題為《網絡空間的規(guī)則》;上海政法學院知識產權部、科技法研究中心曹陽教授的發(fā)言主題是《微博謠言的治理:一種規(guī)制的可能性》;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主任商建剛律師的發(fā)言主題是《關于微博實名制的解決方案》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徐新建律師的發(fā)言主題是《推進微博實名,保護網絡環(huán)境》;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業(yè)務委員會副主任馬遠超律師的發(fā)言主題是《微博實名與言論自由》;第二階段是討論與辨析階段,各方圍繞著主要的爭議焦點進展分析,各抒己見,對于是否贊成微博實名制的問題進行投票。最后,大家對微博實名制的推行問題提出了中肯的意見和建議。

        關于舉辦微博實名與治理網絡謠言研討會的背景

        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共同制定的《北京市微博客發(fā)展管理若干規(guī)定》(下稱《規(guī)定》)出臺,《規(guī)定》規(guī)定“后臺實名,前臺自愿”:微博用戶在注冊時必須使用真實身份信息,但用戶昵稱可自愿選擇。

        實行微博實名制,支持方認為:有助提高微博質量和公信度;有利于維護網民權益;杜絕僵尸粉和網絡水軍;扼殺生硬惡劣的微博營銷活動。反對方認為:有損于言論自由;使五毛黨繼續(xù)作惡;使微博營銷公司遭受損失;用戶規(guī)模將縮小;泄露個人隱私;扼殺真實的聲音。

        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發(fā)布了2011年發(fā)生在上海區(qū)域內涉及公共安全的“十大謠言”,提醒公眾增強信息甄別的能力,不輕易上當。例如,發(fā)生在2011年4月中旬的“地鐵7號線常熟路站有人販子強拉女子以販賣人口和人體器官”事件,后經警方核實系一起糾紛,所謂“人販子”和“器官販子”系網友杜撰。類似的涉及“人口販賣”的謠言還有不少。此外,所列“十大謠言”還有的涉及地鐵安全,如7月6日網友稱地鐵2號線車內有爆炸,導致地鐵暫時停運,后經核實為某男子杜撰;10月20日有網友稱地鐵4號線有人散布“迷藥”,經查證系網友臆想。

        與會人員經過演講和討論,主要得出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不贊成微博實名制。贊成此種觀點的嘉賓和律師認為,不應該使用法律手段強制推行微博實名制,否則會限制言論自由,從而使公民最基本的憲法中賦予的權利受到限制,并且實名信息存放于微博網絡服務提供商處可能會遭受黑客攻擊或由于其它監(jiān)管不力因素造成用戶個人信息的泄露;應該通過市場的主動限制、法律外的其它準則(道德等)、代碼技術過濾等手段來規(guī)制謠言。

        第二種觀點:贊成微博實名制。贊成此觀點的嘉賓和律師認為,微博時代人人都想被關注,所以很多人都會通過編造、散播虛假信息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微博的特征決定了虛假信息極易被高速地、大范圍地傳播,不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并且會對別人造成傷害,而且一旦發(fā)生則辟謠和司法的成本高非常巨大,雖然言論自由是需要的,但同時自由也是有限度的,謠言并不屬于言論自由的范圍,所以應當通過實行微博實名制來規(guī)制這種行為,從而也能促使網絡用戶審慎、真實地發(fā)表自己的言論。

        第三種觀點:不贊成由微博網絡服務提供商保存?zhèn)€人信息的實名制,但可以考慮通過第三方中立專門機構保存?zhèn)€人信息以提供實名驗證。贊成此觀點的嘉賓和律師認為,個人用戶信息保存于微博網絡服務商處信息安全性難以得到保證,一旦由于各種原因導致了泄露了則后果非常嚴重,所以可以將用戶信息保存于合法的第三方專門機構,由第三方授權驗證用戶信息后返回結果。通過這種方式用戶可以自由發(fā)表言論,同時也不會泄露個人隱私,在實施發(fā)布謠言的行為后也能比較容易地查處發(fā)布謠言者的真實信息。

        與會人員爭議的焦點:

        1、實行微博實名制是否會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權

        認為實行微博實名制會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的嘉賓和律師認為,微博實名問題其實是個小問題,但言論自由的問題是個大問題,謠言可以分為關于公共事務的謠言、關于公眾人物的謠言、關于一般個體的謠言,關于公共事務的謠言是不能規(guī)范的,公民有獻言獻策的權利;關于公眾人物的謠言應當適度容忍;而對于一般個體的謠言需要限制,但應當盡可能通過技術手段來實現過濾,同時可以在事后通過司法途徑追究造謠者的法律責任。

        認為實行微博實名制不會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的嘉賓和律師認為,公民在微博上發(fā)布信息應當敢作敢當,在實施言論行為時應當抱著謹慎的態(tài)度,而不是信口開河,公民的言論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微博的底線應當是說真話,從而促進互聯網的健康和安全,不能通過謠言的手段來顛覆國家政權。通過技術手段是難以完全過濾用戶的謠言信息的,比如造謠者可以通過圖片的方式發(fā)布不真實的言論而致使系統(tǒng)和管理員難以發(fā)現。

        2、實行微博實名制后個人信息問題是否會難以保護

        認為難以保護的認為,信息保存在網絡服務提供商處,但出于多種因素可能導致信息泄露,現實中的確也發(fā)生了不少類似泄露個人信息的案例,一旦實行實名制,如果信息遭泄露可能連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注冊的哪臺服務器泄露了自己的信息,從而也難以追究泄密商的法律責任。

        認為可以保護的認為,可以通過將信息保存在第三方機構的方式來避免容易泄密的情況,網絡服務提供商如需用戶信息只需通過第三方機構驗證即可,如果產生了泄密事件也容易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責任。

        3、實行微博實名制到底是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

        認為實行微博實名制弊大于利的嘉賓和律師認為,防民之口勝于防川,公民的言論自由能促進社會的進步,一旦出現虛假信息并觸犯了法律法規(guī),事后追究也不遲,實踐中不少案例證明侵權者的信息都是可以被獲取的。

        認為實行微博實名制利大于弊的嘉賓和律師認為,造謠者發(fā)布虛假信息后通常需要花費很大的成本去辟謠,同時也難以找到侵權者的真是信息,即便找到了,也將浪費很大的司法資源。微博實名制便于便捷的找到造謠者。

        會議達成的共識

        無論是否實行微博實名制,公民均應當審慎地發(fā)表自己的言論,在尊重言論自由的前提下,同時應當遵守法律的規(guī)定和道德的底線;并非不實行微博實名制就意味著可以亂發(fā)虛假的、不真實的信息,從而造成社會的混亂和致使他人受到損害,也不應當實行了微博實名制就喪失了言論自由,不敢提出問題、正視問題。如果實行實名制也應當充分考慮用戶的信息安全,可以采取第三方保管用戶信息并作驗證的機制來實現。在本次研討中提出的“間接實名制”的方案值得國家在制定法律法規(guī)的同時予以審慎考慮,充分權衡利弊,從而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進程,促進社會的和諧繁榮。

(上海律協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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