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現已出臺并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很多新聞媒體的報道將焦點集中在修正案三十六條:通知可能有礙偵查,偵察機關可將人拘留而不通知家屬。但筆者認為只要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增加律師在場權的規(guī)定,此條及許多刑事訴訟中的問題都將迎刃而解。 一、律師在場權,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偵查機關的刑事偵查訊問時,有要求律師在場的權利.律師不在場訊問取得的訊問筆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律師在場權是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中的內涵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不是律師的權利.律師在場是受委托履行辯護職責,是執(zhí)業(yè)職責. 如在美國,律師在場權主要依據正當程序予以保護。警察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之前或訊問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提出要求會見律師的,警察只能在辯護律師到場后再進行訊問。在整個訊問過程中,辯護律師都有權始終在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等一系列判例強調了律師在訊問時的在場權(及大家所熟知的“米蘭達警告”)。只要嫌疑人堅持要律師到場的,沒有律師在場就不能訊問嫌疑人;嫌疑人先前放棄律師幫助權,在訊問過程中又明確主張需要律師到場的,訊問必須立即中止,直到律師到場才能恢復訊問。為了充分保護被訊問者的權利,不僅有必要告訴他有權聘請律師,而且應當告訴他如果請不起律師,將會免費為其指定一名律師。律師在場權被視為嫌疑人一項自然的權利,除非他自愿、明知和理智地放棄這一權利。如果違背律師在場權的規(guī)定,將會被視為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嚴重侵犯,從而導致指控的無效。而這,也正體現了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在刑事訴訟中的應用。 聯合國國際法庭在程序和證據規(guī)則中規(guī)定,檢察官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同時告知其有沉默權和獲得律師幫助權。除非嫌疑人自愿放棄律師幫助權,如無律師在場,不得訊問嫌疑人;在放棄律師幫助權后,如果嫌疑人后來又表示需要律師,訊問應當立即停止,只有當嫌疑人獲得或已經被指定律師之后才能恢復。 二、我國刑事訴訟中長期存在的“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逼供、誘供、騙供”等違法行為。在實踐中所謂的“同步錄音錄像”,往往只錄合法的、招供的部分;因為并無中立的第三方在錄音錄像,而是偵察機關自行錄音錄像。在面對強大的國家機關和偵查人員時,無論多么強悍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弱小的,而且,訊問的場所往往是封閉性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借助外界的幫助,讓律師在場,才可能防范偵查人員的刑訊逼供,和讓口供保持的自愿性。 只要確立了律師的在場權,就能摒棄長期以來我國司法界的“口供中心主義”,將偵查的重點轉移到物證和其他科技證據上來,這也就消滅了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的制度土壤。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中的違法行為不具有可訴性,被排除在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以外。從此次草案的內容來看,增加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草案中沒有嫌疑人享用“沉默權”的規(guī)定,雖新增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新規(guī),但又與要“如實交待”相抵觸。唯有“律師在場權”卻有相當的基礎,前幾年北京、廣西、甘肅等省不少地區(qū)的檢察機關都進行了試點,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甘肅省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分局于2005年在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的指導下進行了“律師在場權”的試點工作。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訊問時可以向偵查人員提出錄音、錄像和律師在場等要求。試點表明有80%的犯罪嫌疑人愿意律師在場。2010年底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推出的《關于辯護律師旁聽訊問辦法(試行)》,在取保候審(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嫌疑人中試用。2011年7月1日,廣西省《關于在審查起訴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實行辯護律師在場暫行辦法(試行)》正式實施。廣西成為全國第一個在省級范圍內鋪開此項制度的地方。辦法規(guī)定,對于適用辯護律師在場權的案件(可能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檢察人員應至少提前3日通知辯護律師第一次訊問的時間、地點,口頭通知的,應記錄在案。 另外,司法機關也愿意律師在場?!奥蓭熢趫觯每梢宰C明自己的清白”一名司法官員如此說道。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呼吁要建立有效遏制刑訊逼供的法律機制。“近幾年發(fā)現的若干重大錯案,幾乎都與刑訊逼供有密切關系。刑訊逼供涉及的原因復雜,但法律機制不完善是原因之一?!迸c此同時,眾多法學家也紛紛呼吁在刑訴法中寫進“律師在場權”。 “律師在場權”寫入刑訴法是一個各方都可以接受的結果,這樣才能真正落實憲法“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承諾,真正落實官方和學界共同呼吁的維護律師執(zhí)業(yè)權益。遺憾的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并沒有寫入“律師在場權”。 三、期待眾多法學同仁共同努力,通過各種渠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以期待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正式文本中有“律師在場權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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