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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做工匠型律師——-記優(yōu)秀青年律師黃榮楠
日期:2006-11-10
作者:顧一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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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做一個工匠型的律師”,這是青年律師黃榮楠對自己的“定位”。身為上海傅玄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三十歲出頭的黃榮楠已從業(yè)近九年,在努力鉆研公司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同時,積極為普通市民維權。
吳先生將祖父的八件家傳珍貴書畫存放在某銀行保管箱。因保管庫空調水管破裂,名畫被浸濕。依據雙方事先簽訂的《保管箱租賃合同》條款規(guī)定:不論發(fā)生何種損失,銀行的最高賠償限額為5000元。
受理本案后,黃榮楠認為該案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與侵權的競合。被告保管箱庫進水侵害了原告的財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已具備。黃榮楠到物業(yè)公司取得銀行的裝潢圖紙,證明銀行在鋪水管時違反有關規(guī)定導致水管破裂;并到當地警局取得110出警記錄,證明事發(fā)時保管庫沒有一個值班人員。經法院審理,裁定被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實際損失人民幣76萬元。
吳先生一家與上海某知名旅行社簽訂了旅游合同,赴黑龍江雅布力旅游。在黑龍江期間,當地接待旅行社提供的客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吳先生一家三人均在車禍中受重傷。
承辦此案的黃榮楠認為,該案如果以侵權的角度起訴,這家滬上知名的旅行社勢必將地接社作為共同被告,這就有可能造成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異地執(zhí)行的障礙。因此,黃榮楠決定以合同案來起訴,僅僅將滬上這家旅行社作為本案的被告。
經審理法院認定,上海這家知名旅行社違反合同,應向吳先生一家賠償。賠償金額累計近90萬元。該案例不僅為規(guī)范上海旅游市場敲響了警鐘,也為上海游客出游遇事故而獲得及時賠償創(chuàng)下了先例。
2003年在浦東舉行的嘉年華活動期間,一位女游客在排隊過程中突然暈倒,經搶救雖脫離生命危險卻落得半身癱瘓。該游客及家屬遂將嘉年華各主辦方告上法院。
傅玄杰律所受嘉年華的委托辦理此案,調查中發(fā)現該女游客曾患有先天性腦血管畸形,因此原告是頑疾復發(fā)還是受傷昏倒,成為本案焦點。律所邀請醫(yī)學專家作證,腦血管畸形的發(fā)病與外界刺激間沒必然聯(lián)系,以此證明嘉年華活動在行為上并無明顯過錯。法院權衡各方利益,也考慮到當事人特殊情況,重新計算了原告的訴求。將原告訴求的206萬賠償金額最終裁定為30萬元。出于律師本人對受傷害者的關心,黃榮楠事后捐出了2萬元律師費給予原告一方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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