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光說,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律綜合考慮了在調整商業(yè)活動秩序中設立這種義務的社會經濟價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據誠信及公平原則確立的法定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要求?!蔽覈度松頁p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也明確規(guī)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該事件中,“風景線”桑拿浴池作為娛樂、休閑場所,在營業(yè)過程中理應對前來消費的顧客提供周到的服務,而其中保證顧客的人身安全更是經營者應盡的義務,經營者就應該對桑拿浴池的內部裝修和使用設施的安全性做全面和細致的檢查,以保障不危害消費者。如果浴池是在沒有經過認真檢驗其設施安全性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進行檢查就投入使用而出現(xiàn)漏電導致傷亡事故的發(fā)生,已經證明浴池并未盡到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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