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的李晴(化名)和4個同學在一家加油站搶了價值近700元的錢物。 如果沒有后來的判決,這就是一起普通的搶劫案。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在判前對他們進行了考察,用量化的義務勞動替代了他們的罰金刑。 這是全國第一起,也是迄今為止唯一的一起。 義務勞動替代罰金 李晴決定在加油站下手搶錢的時候,才16歲。 他是貴州人,在重慶一所技工學校上學。這個年齡的孩子第一次離家,拿著生活費卻不知道要細水長流,開學十幾天,錢就都花完了。 2007年9月19日凌晨,在李晴的提議下,他和4個同學一起候在了一個加油站附近。他們搶走了一個提包,里面有一部手機,200元錢和一些日用品。在逃跑的過程中,李晴的一個同學被抓住了,之后,其他4人也被捉拿歸案。 5個孩子都來自貴州農村,家里甚至付不起足額的學費。2008年案子被訴到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時,他們的家長都負擔不起到重慶的路費,沒法出庭。 “如果這個案子按照相似案例判罰罰金的幅度處理,那肯定會出現‘司法白條’?!鄙称簤螀^(qū)人民法院專職審委會委員楊飛雪說,這些孩子的家里根本無力為他們繳納罰金。 他們還沒有成年,還在學校讀書。法院要怎么判才能實現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改造的原則,才能讓他們將來順利回歸社會? 楊飛雪說,這確實是個難題。他們都是離家求學在外,監(jiān)管條件不完備。如果使用非監(jiān)禁刑,效果怎樣無從考量。比如,這些孩子是不是真誠悔改,是不是不再有社會危害性,這些都無從評價。 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處罰,是要在教化、懲罰與救濟間求得平衡。但對未成年人采取非監(jiān)禁措施,已經是當今世界的普遍趨勢。作為與監(jiān)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對犯罪未成年人進行社區(qū)矯正基本已成學界和實務部門共識。 “我們經過反復探討,覺得可以把一定量的義務勞動納入到判前考察中?!睏铒w雪說,他們在義務勞動過程中的表現能讓考察內容具體化,而量化的義務勞動也可以替代罰金,“把考察期放在了判決前,他們會對判決有期待,會盡力做好?!?適用條件苛刻,至今仍是孤案 2008年三四月間,在設置好的30天的考察期內,這5名同學都會在課后由老師帶著以“志愿者”的身份到社區(qū)義務勞動,社區(qū)每天都有專人記錄他們的表現情況。 “他們的變化很大,很有禮貌,”楊飛雪說,老師和社區(qū)居民對他們印象都很好,“除了考察人員,誰都不知道他們的身份,都以為是志愿者。” 考察期間,檢察機關負責進行監(jiān)督?!皺z察官會在不通知學校和學生的情況下,悄悄去看他們的表現?!睏铒w雪說,考察期滿后,檢察官會把評價意見和量刑建議告訴法院。 一般來說,李晴這樣的同類案件罰金幅度在2000元左右。不過,他們在考察期間的義務勞動是“計酬”的,“根據他們所從事勞動的性質,按照重慶市相近行業(yè)的工資標準,來替代一部分罰金?!睏铒w雪說。 “他們義務勞動的過程和考察情況也詳細地寫進了判決書里。”楊飛雪說。2008年6月,李晴被判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宣告緩刑1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800元。 實際上,類似的行刑方式在很多國家都有適用。在美國,針對犯罪青少年的社區(qū)矯正項目中,有一項是對犯罪青少年的居中制裁,其中就包括賠償和社會服務。在新西蘭,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在社區(qū)參加有償服務,利用休息日打工賺錢來賠償受害人。 但是,3年多過去了,直至今日,沙坪壩的司法實踐還是個孤案,同樣的刑事處罰方式并沒有再次適用。 “主要是因為適用條件很苛刻。”楊飛雪說,需要各種社會資源的通力配合,比如學校要老師配合,社區(qū)要有專業(yè)社區(qū)工作者輔助,檢察機關要參與監(jiān)督考察,“找個合適的社區(qū)就很不容易,還要在確保未成年人完成學業(yè)的前提下安排他們勞動,當然,也要找到這個年齡段的孩子適合從事的勞動方式”。 “下面”絞盡腦汁,“上面”突破有限 楊飛雪用“絞盡腦汁”來形容李晴一案的審判過程,但是,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中,這樣刑罰替代方式尚無明文規(guī)定。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fā)布的《關于開展社區(qū)矯正試點工作通知》,明確提出將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為社區(qū)矯正的重點對象。 這被視為社區(qū)矯正制度的法理依據。 在社區(qū)矯正的試點地區(qū),矯正方式各具特色,有的強調心理干預機制,有的重在技能培訓、就業(yè)指導,還有的關注法制教育。至于怎樣使用,有沒有適用次序和規(guī)則,并沒有更具體的法律規(guī)范和配套制度支持。 這是未成年人刑事法治進程中的積弊之一。目前,全國各個地方的司法機關都在根據“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來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探索適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點的辦案制度,但就現有的法律制度而言,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規(guī)定非常分散,《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有關司法解釋中都有涉及,但既不穩(wěn)定,也不完整。 “最大的突破就是《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里增設了專門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別程序?!睏铒w雪說。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263條第2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進行”。 草案還規(guī)定,審判時,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草案的突破體現在程序上,”楊飛雪說,很多探索是程序、實體兼而有之。從檢察機關的未檢處、法院的少審庭,到暫緩起訴、暫緩判決制度,再到社區(qū)矯正制度、前科消滅制度,這些經驗中既有程序上的,也有實體內容方面的,“但這次修改并沒有吸納前沿的內容”。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高維儉表示,現在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探索是“下面熱、上面冷”,至今,尚未從全國層面對未成年人司法實踐中創(chuàng)立的有效制度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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