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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影視行業(yè)熱點法律問題答疑(上)

    日期:2020-03-06     作者:文化傳媒業(yè)務研究委員會

        中國影視行業(yè)近兩年來命運多舛:先是限令頻出,政策收緊,整個行業(yè)一夜入冬,“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使原本就不景氣的影視行業(yè)更是雪上加霜。受疫情影響,春節(jié)檔影片集體撤檔,影院暫停開放、衛(wèi)視減少娛樂節(jié)目,線下的各種娛樂活動也被叫停,所有影視拍攝工作均處于暫停狀態(tài),整個行業(yè)受到最為嚴重的一次打擊。

        由于疫情的突然發(fā)生,給影視企業(yè)的生產經營帶來諸多法律風險,也使他們面臨一些新的法律問題,有鑒于此,我們對疫情期間影視企業(yè)比較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了收集整理,并結合相關政策及法律規(guī)定對上述熱點問題進行分析答疑,供廣大影視企業(yè)參考。

        Q1:  “新冠”疫情對于合同履行而言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绷硗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也對“不可抗力”進行了規(guī)定。可見所謂不可抗力,指的是合同訂立方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履約時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災害、罷工、政府突然發(fā)布行政命令等。但是不可抗力的主張,也應當滿足一定的條件: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全國人大法工委發(fā)言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認為當前我國發(fā)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此外各省高院也紛紛出臺了一系列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相關法律意見,其中上海高院、浙江高院、湖北高院等原則上認可此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確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的,應當適用按照《合同法》關于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但同時也明確,在商事糾紛的處理中,既要體現鼓勵交易的原則,維護交易安全,穩(wěn)定交易預期,嚴格合同解除的條件,防止違約方濫用不可抗力抗辯,損害守約方合同利益,又要貫徹公平原則,綜合考慮疫情對于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等因素,平衡合同各方利益。要加強調解工作,引導當事人互諒互讓互讓互諒,合理分攤損失,共度時艱。
        有鑒于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國各地的司法實踐傾向于將此次新冠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在條件符合時構成法定的免責事由。

        Q2:  適用“不可抗力”應履行哪些法定的附隨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據此,主張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當事人負有向合同相對方及時發(fā)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有兩點需要大家注意:
   
        1. 通知最好采用書面形式
        關于通知的形式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考慮到后期舉證需要,最好采用書面形式進行通知,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書面文件、電子郵件、傳真、短信、微信等。如果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明確約定具體的聯系方式,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進行通知。

        2. 要在合理期間內提供證明

        現在一般的標準合同中都有不可抗力條款,如果不可抗力條款對主張不可抗力提供證明的期間有明確約定,則按照約定履行。如果雙方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建議在發(fā)出書面通知的同時提供,如果客觀上同時提供確有困難最好在可以獲得證明的第一時間提供。

        Q3:“新冠”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履行障礙視影響程度不同,會產生以下后果:

        1.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在疫情因素能夠被認定為不可抗力并因此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時候,合同當事人可依據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
        但是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因不可抗力主張合同解除的案件也非常慎重。出于促進交易,保護交易安全的需要,如果合同目的通過變更條款或遲延履行或者其他救濟手段仍然可以實現,則法院一般不傾向于支持合同解除。一般而言,對于履行的時間或地點具有特定性的合同而言,比如疫情期間的演唱會、影院觀影、話劇演出等聚集類的線下娛樂活動,因疫情原因合同目的確實無法實現。但是對于具有持續(xù)履行性質的合同,實踐中法院會結合合同的簽訂時間、履行期限屆滿的時間節(jié)點、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約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疫情對于合同目的實現的影響程度,慎重選擇解除合同的處理方式。

        2. 合同責任的免除

        除合同解除外,不可抗力也是法定的免責事由。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guī)定,確因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履行方可根據不抗力的影響要求免除部分或全部的違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的情形需發(fā)生在合同的遲延履行之前,否則不能構成合同責任免除的法定事由。在合同依法解除之前,合同約定的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還是要履行。

        Q4:如疫情對合同履行而言不構成不可抗力,是否有其他救濟途徑(如情勢變更)?

        疫情對合同履行而言,雖然不構成不可抗力,但是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對合同相應條款進行調整或者解除。
        所謂情勢變更就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與不可抗力相比,情勢變更情形與不可抗力事件一樣都屬于不可預見的且會阻礙合同正常履行的法定事由。與不可抗力不同的是,情勢變更情形客觀上并不要求不能克服,合同在客觀上還是可以繼續(xù)履行,只是繼續(xù)履行將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或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此外情勢變更的后果,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變更合同,法律賦予當事人審時度勢的選擇權,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變更或繼續(xù)履行合同,這樣可以實現交易價值的最大化,有利于社會交易的穩(wěn)定。
        如果疫情對合同的履行沒有影響,或者雖有一定影響但未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導致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院的審理意見傾向于應當鼓勵交易,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變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內容等方式,繼續(xù)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以疫情屬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Q5:  疫情導致演藝相關人員“檔期沖突”如何解決?

        如前文《Q1:“新冠”疫情對于合同履行而言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中所介紹的,疫情本身或者政府部門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措施很可能被認定為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倘若演藝人員因此無法按照已經簽署的合同如期參與影視劇拍攝的,演藝人員有較大可能可以基于不可抗力而主張免責。盡管如此,隨著疫情逐漸得到控制,在劇組可以復工后,原有合同將重新進入可履行的狀態(tài),演藝人員有義務繼續(xù)按照原有合同的約定完成拍攝任務??紤]到演藝人員通常會對其檔期進行提前規(guī)劃安排,隨著原有合同的拍攝日程延后,可能會與在后合同發(fā)生拍攝時間無法協調的“檔期沖突”。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后續(xù)合同因為時間原因可能并未受到疫情的影響,演藝人員倘若僅因在先合同拍攝計劃延期而主張變更后續(xù)合同的,在后續(xù)合同中未做明確約定的情形下,該等主張在司法實務中可能難以得到支持。為此,對于檔期沖突,建議演藝人員提前做好以下工作:
        1.事先了解受疫情影響可能延期的拍攝計劃,統(tǒng)籌目前已經確定的檔期安排;
        2.對可能導致檔期沖突的相關合同進行審查,事先了解已簽署合同中與拍攝延期或者拍攝日程調整相關的約定以及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等具體安排;
        3.對于可能存在的檔期沖突,盡早通知相關當事方,就檔期協調或拍攝方案調整等問題進行積極協商并達成補充協議約定;
        4.注意做好與各方協調溝通的證據留存工作,并且與各方的協調溝通方式盡可能按照合同約定中的通知送達形式進行。
        由于疫情的發(fā)生,演藝人員可能在短期內多多少少會產生檔期沖突問題。盡管如此,疫情的影響終將過去,從長遠的角度考慮,我們建議各方盡量以平緩的方式,提前就檔期調整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以盡量減少疫情帶來的沖擊,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和最大化。

        Q6:  疫情期間簽訂的場地、設備租賃合同等該如何處理?

        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為減少人員聚集,許多原本計劃在近期開拍的影視劇都紛紛選擇暫時擱置計劃。2020年1月31日,中國廣播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電視制片委員會和演員委員會聯合發(fā)布了《關于新冠疫情期間停止影視劇拍攝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所有影視制片公司、影視劇組和影視演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暫停影視劇拍攝工作。此外,浙江省橫店影視文化產業(yè)試驗區(qū)管理委員會和東陽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也于1月27日發(fā)布了《關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間暫停劇組拍攝活動的通知》,叫停了當時正在進行的所有拍攝活動。在這樣的背景下,勢必會有一些場地、設備租賃合同發(fā)生無法按期履行的問題。

        1.疫情期間的租賃費用應該怎么付

        倘若在先簽署的場地、設備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恰巧發(fā)生在疫情期間,且存在場地關閉無法進入或器材設備無法外借的情況,劇組等承租方可考慮以出租方未盡到出借義務為由從而拒絕支付租金。
        此外,承租方也可以考慮基于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原則,考慮主張由于疫情或相關防疫措施而導致租賃合同已然陷入無法履行,或者即使履行亦會給承租方等造成顯著的不公平,進而要求減免相應租金的支付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倘若希望主張不可抗力從而免責,還需要滿足一定的通知義務。建議當事方注意審查場地、設備租賃合同中對于不可抗力的相關約定并據此遵照執(zhí)行。倘若合同中未對不可抗力做特別約定,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8條,主張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在實踐中,我們注意到已經有不少影視場地和設備經營公司發(fā)布了通知,對疫情期間的場地和器械的租賃費用予以免除,以幫助劇組共克時艱。對此,建議劇組等承租方盡早與場地和設備經營公司做好妥善溝通。

        2.疫情結束后合同如何繼續(xù)履行

        一旦疫情結束,原有的場地、設備租賃合同將可能重新進入可履行的狀態(tài)。倘若原有的場地、設備租賃合同中明確將場地和設備租賃時間限定在疫情發(fā)生期間的時間段或者明確指向了疫情發(fā)生期間計劃舉行但目前已經取消的特定活動(例如演唱會等),則承租方可以以疫情發(fā)生致使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原有合同約定了較長的租賃期限,則疫情的發(fā)生可能尚不足以被認定為會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承租方以不可抗力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可能較難獲得支持。
        在原有合同并未依法解除仍存續(xù)有效的情況下,場地、設備提供方有義務繼續(xù)按照原有合同提供場地和設備。倘若在疫情結束后雙方均希望繼續(xù)履行原有的場地、設備租賃合同,則可以就租賃期限、租賃費用的支付安排等進行友好協商并達成書面的補充協議。
        另一方面,由于劇組停拍、場地關閉,疫情結束后繼續(xù)履行場地、設備租賃合同可能會發(fā)生“撞期”問題。在該等情況下,由于原有后續(xù)租賃合同因為時間原因可能并未受到疫情的影響,場地和設備經營公司倘若僅因在先租賃合同延期而主張變更后續(xù)合同的,在后續(xù)合同中未做明確約定的情形下,該等主張在司法實踐中可能難以得到支持。因此,倘若可能存在“撞期”問題,建議各方盡早協商,通過合同變更、解除等方式妥善解決。對于與各方協調溝通的記錄,則建議注意相關證據的留存,并且與各方的協調溝通方式應盡可能按照合同約定中的通知送達形式進行。

        Q7: 疫情期間付款如何安排?

        倘若在疫情發(fā)生之前各方已在合同中約定了疫情發(fā)生期間的付款安排,則疫情發(fā)生后是否仍需按約履行這一付款安排需要結合應付款項的具體性質進行考量。倘若應付款項指向的服務/產品等合同標的已經交付,疫情的發(fā)生對于對應付款項支付本身的影響其實有限,在不存在特殊原因的情況下(例如由于疫情原因導致無法前往銀行辦理付款請求且無其他替代支付途徑等),付款人應當按約支付。但是,倘若由于疫情原因導致合同尚未履行,付款方可以考慮要求延遲支付應付款項。
        例如,對于疫情期間發(fā)生的場地、設備租賃費用,如《疫情期間簽訂的場地、設備租賃合同等該如何處理》中所述,倘若在先簽署的場地、設備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恰巧發(fā)生在疫情期間,且存在場地關閉無法進入或器材設備無法外借的情況,劇組等承租方可考慮以出租方未盡到出借義務為由從而拒絕支付租金。此外,承租方也可以考慮基于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原則,考慮主張由于疫情或相關防疫措施而導致租賃合同已然陷入無法履行,或者即使履行亦會給承租方等造成顯著的不公平,進而要求減免相應租金的支付義務。
        又如,對于劇組停拍期間的費用支付則需根據履約情況和費用的類型進行考慮。劇組與演員、導演以及其他工作人員通常會在合同中對服務費以及食宿差旅等支出進行約定。在劇組停拍期間,由于演員、導演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可能尚未實際履行拍攝義務,該等情況下劇組可以主張遲延支付服務費。但如果演員、導演和其他工作人員在劇組停拍期間仍接受劇組的統(tǒng)一安排留在組內,則劇組可能仍有義務支付食宿等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建議劇組可以與演員等進行協商酌情降低食宿標準。
        總體而言,對于疫情期間的應付款項,需要結合合同的履行情況、應付款項的具體性質等評估是否實際受到疫情的影響以及具體的影響程度,這無法一概而論。盡管如此,在目前共克時艱的大背景下,我們更多看到的是各方通過友好協商找到對各方而言都相對公平合理的方案以實現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Q8: 疫情期間影視劇撤檔、演藝活動取消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對于在疫情期間所發(fā)生的影視劇撤檔情形,需要結合撤檔影視劇的具體性質來判斷是否需要向相關合同當事方承擔違約責任,以下就院線影院和電視劇/網絡視頻兩種情形稍作簡析:
        院線電影:對于以院線為放映渠道的電影,在疫情期間相關政府部門為了避免人員現場聚集可能導致的疫情紛紛要求影院暫停提供觀影服務,該等情況可能被認定為構成不可抗力,發(fā)行方或者院線方可以據此要求免除未能如期放映電影所導致的責任。
        電視劇/網絡視頻:考慮到電視劇和網絡視頻均以線上方式發(fā)行,疫情本身或者政府部門為了控制疫情所采取的措施可能較難被認定為將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在該等情況下,倘若當事方僅以疫情為由拒絕按約安排電視劇和網絡視頻的上映,則可能無法基于不可抗力原則要求免責,而需要向相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上述之外,疫情發(fā)生后,為保證公眾安全,原本計劃在近幾個月舉辦的演唱會、音樂節(jié)等活動也都紛紛作出了取消或延期的安排。在此情況下,如果舉辦方已經事先向消費者進行了門票銷售,由于相關活動無法如期正常舉辦,根據《合同法》和《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消費者可以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購票合同,并且門票銷售方需要返還消費者已經支付的門票款。此外,按照規(guī)定,演唱會和音樂節(jié)等活動一般而言需要事先根據相關規(guī)定申請辦理營業(yè)性演出的舉辦審批。在演出延期的情況之下,由于演出的時間、地點和場次可能均發(fā)生了變化,根據《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第16條,舉辦單位應當重新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演藝活動取消可能還將涉及活動主辦方無法如期履行原先簽訂的場地、設備租賃合同。如此前在《Q6: 疫情期間簽訂的場地、設備租賃合同等該如何處理?》中所介紹的,倘若場地、設備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恰巧發(fā)生在疫情期間,且存在場地關閉無法進入或器材設備無法外借的情況,則活動主辦方可以考慮以出租方未盡到出借義務為由從而拒絕支付租金,而出租方可以基于不可抗力原則要求對無法按期提供場地及設備的行為予以免責。

        Q9: 影視劇撤檔之后,發(fā)行保底協議能否解除?

        發(fā)行保底又稱票房對賭,是指:制片方為鎖定收益避免風險,提前與發(fā)行方(保底方)就電影的票房進行市場預估,約定一個保底票房,無論電影實際票房是否達到保底票房,發(fā)行方都需向制片方支付電影的制作費用及宣發(fā)費用。同時,當電影票房超出保底金額時,超出部分由雙方按照約定比例分成。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各省先后啟動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一級響應,各省高院針對疫情也紛紛出臺相關指導意見,以上海市高院的指導意見為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新冠肺炎疫情被認定為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后,為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及有關部門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及時行使權利的,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宜認定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辈豢煽沽е碌姆珊蠊麨椋嚎梢越獬贤熑纬袚绞綖樨熑稳炕虿糠置獬?。
        不過,是否全部《發(fā)行保底協議》均因疫情的影響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時行使權利,構成不可抗力呢?答案是否定的。需要根據《發(fā)行保底協議》的具體約定、發(fā)行電影的主要內容、發(fā)行電影是否有特殊的發(fā)行窗口期、是否可以延期發(fā)行、是否可以變更發(fā)行方式等情況進行綜合考量。
        并且,在商事糾紛的處理中,法官秉承既要體現鼓勵交易的原則,維護交易安全,穩(wěn)定交易預期,防止違約方濫用不可抗力抗辯,損害守約方的合同利益;又要貫徹公平原則,綜合考慮疫情對于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等因素,平衡合同各方利益。
合同解除無法解決《發(fā)行保底協議》的全部問題,雙方友好協商,修改或調整協議,尋找影片的最佳發(fā)行方案,才是實現雙方利益的最佳方案。
 
 
 
撰稿人(按姓氏拼音排序):
李   圓      上海市律師協會文化傳媒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鑫玲        上海市律師協會文化傳媒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上海瀾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唐豪臻        上海市律師協會文化傳媒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北京奮迅(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小青        上海市律師協會文化傳媒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上海市匯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逸瑞        上海市律師協會文化傳媒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龔雯怡        上海市律師協會文化傳媒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干事、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詹德強        上海市律師協會文化傳媒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 上海天尚律師事務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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