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9日上海市律師協會九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理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guī)范與保障上海市律師代表大會的特邀代表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fā)揮代表作用,依據《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和《上海市律師協會代表大會代表規(guī)則》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定義)
本規(guī)則所稱特邀代表,是指根據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會議提議,并經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的,非上海市律師協會個人會員的自然人。
第三條?(基本原則)
特邀代表應當忠實地遵守憲法、法律和章程的規(guī)定,應當忠實地履行特邀代表的職責。
第四條?(代表任期)
特邀代表的任期與當屆律師代表相同,可以連任。
第五條?(代表職責)
特邀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以及參加大會議程規(guī)定的相關活動,履行代表職責。
第六條?(代表權利)
特邀代表享有與其他律師代表同等的選舉權和表決權,但是不享有被選舉權。
第七條?(提出提案)
特邀代表有權依照《提案征集辦法》的規(guī)定,向律師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屆律師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提案。
第八條?(資格自動終止情形)
特邀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特邀代表資格自動終止:
(一)因工作調動需終止其特邀代表資格的;
(二)依照法律規(guī)定被認定為故意犯罪的或者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部分或者全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
(四)特邀代表主動提出辭去代表職務,經過理事會備案的;
(五)兩次不出席本屆律師代表大會全體會議的,但是受所屬單位委托另有工作任務的除外;
(六)兩次參加律師代表大會期間遲到或者早退導致不能參加大會表決的,但是受所屬單位委托另有工作任務的除外。
第九條?(代表增補)
當特邀代表因本規(guī)則第八條的規(guī)定喪失代表資格的,理事會可以對特邀代表進行增補。
理事會應當把因本規(guī)則第八條的規(guī)定喪失代表資格的特邀代表名單和增補的特邀代表名單在東方律師網、《上海律師》雜志上公布。
第十條?(規(guī)則解釋)
本規(guī)則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規(guī)則自2012年1月19日起施行。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