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辦: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
編 輯:《上海律師》編輯部
編輯委員會主任:邵萬權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張鵬峰
廖明濤 黃寧寧
陸 胤 韓 璐
金冰一 聶衛(wèi)東
徐宗新 曹志龍
屠 磊 唐 潔
潘 瑜
編 委 會:李華平 胡 婧
張逸瑞 趙亮波
王夏青 趙 秦
祝筱青 儲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閆 艷 應朝陽
陳志華 周 憶
徐巧月 翁冠星
黃培明 李維世
吳月琴 黃 東
曾 濤
主 編: 韓 璐
副 主 編:譚 芳 曹 頻
責任編輯:王鳳梅
攝影記者:曹申星
美術編輯:高春光
編 務:許 倩
編輯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號均瑤國際廣場 33 樓
電 話:021-64030000
傳 真:021-64185837
投稿郵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網(wǎng)上投稿系統(tǒng):
http://www.biomdur.com/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網(wǎng)址(東方律師網(wǎng))
www.biomdur.com
上海市連續(xù)性內(nèi)部資料準印證(K 第 272 號)
本刊所用圖片如未署名的,請作者與本刊編輯部聯(lián)系
一、基本案情
2006年6月,A公司(大股東)、B公司、黃某(名義出資人,實際出資人是吳某)三方簽訂合資合同書,共同發(fā)起設立一家中外合資企業(yè)。在公司設立后,由于種種原因,實際處于停滯狀態(tài),并未開展任何經(jīng)營活動。后被上海市工商局某分局依法吊銷了營業(yè)執(zhí)照;又因連續(xù)三年未參加外商投資企業(yè)聯(lián)合年檢,被上海市某區(qū)經(jīng)濟委員會撤銷了其批準證書。至此,該新設公司已無法繼續(xù)經(jīng)營下去。
之后的幾年,大股東和黃某因為出資問題進行了多次訴訟,由實際出資人吳某履行了出資義務(法院判決書規(guī)定該出資用于公司清算)。
但公司在無法運營的情況下卻遲遲未予清算,在小股東的強烈要求下,公司召開了股東會和董事會,同意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組,并確定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大股東的法定代表人)擔任清算組負責人,規(guī)定了清算工作的內(nèi)容和時限。但是,自此之后,清算組負責人并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進行公司的清算事宜,而是怠于履行清算義務,故意拖延、逃避履行法律責任,一直未予清算。
隨后,黃某向法院申請了強制清算,但是公司和大股東、清算組負責人拒不配合法院工作,法院最終裁定因為公司主要財產(chǎn)、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強制清算,終結(jié)強制清算程序。
至此,B公司和黃某想通過公司解散清算的方式分配剩余財產(chǎn)的權利無法實現(xiàn),實際出資人吳某更是無法挽回其出資的損失。
二、焦點問題
一是名義股東黃某因客觀原因無法繼續(xù)向公司和股東主張損害賠償權利,實際出資人吳某能否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大股東、清算組負責人賠償其出資損失?
二是B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大股東、清算組負責人賠償其出資損失,能否獲得公司法上的支持?
三、律師評析
?。ㄒ唬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了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間的權利義務,但是該司法解釋對實際出資人的保護有一定的局限性:無論何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維護自身權利只能向名義股東主張,不能對抗名義股東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包括公司、其他股東等)。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公司、其他股東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這時候?qū)嶋H出資人唯一能獲得救濟的途徑就是通過名義股東向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權利,從而維護其自身的權益,但是在名義股東不主張或者無法主張權利的情形時,實際出資人就處于非常尷尬的境地,造成其權益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這對實際出資人是十分不公平的。
筆者認為,雖然實際出資人追求的是經(jīng)濟效益,不注重公司的管理權、參與權,但是當名義股東無法主張或不主張其法律權利的時候,法律應該賦予實際出資人相應的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救濟手段,即在特定的條件下,實際出資人也可以向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權利。否則,實際出資人投入的財產(chǎn)沒有可以獲得全面救濟的途徑,這顯然不符合“平等”和“公平”的民法原則。
?。ǘ┯捎谖覈壳暗姆芍袥]有任何關于實際出資人向公司、其他股東等第三人主張權利的規(guī)定,所以當公司、其他股東等第三人侵犯股東權益,而名義股東不愿主張或無法主張其股東權利時,實際出資人如何向公司、其他股東等第三人主張其權利?如果實際出資人不能定位為股東,那么其是否可以在侵權行為發(fā)生時,以受害人的身份主張權利呢?筆者認為,在實際出資人不能以股東身份對外主張權利的情況下,可以以受害人的身份來進行權利救濟。因為公司、其他股東雖然名義上損害的是名義股東的權益,但是實際上最終承受損失的是實際出資人,是侵權行為損害后果的直接承受者。無論從法理還是事實上來說,公司、其他股東等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與實際出資人的經(jīng)濟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在名義股東權益救濟缺失的情形下,實際出資人理應有權直接向公司、其他股東等侵權人主張損害賠償。
?。ㄈ┲行」蓶|的權益問題一直是個熱議話題,因為在現(xiàn)實經(jīng)濟生活中發(fā)生了太多大股東操縱企業(yè)經(jīng)營管理,中小股東權益被侵害的情形。中小股東權益受侵害時,是否可以向公司或其他侵權人直接主張權利?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钡诙钜?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薄豆痉ā返谝话傥迨l規(guī)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我國的公司法體系對股東權益的保護并不是很完善,在公司清算階段,《公司法》及司法解釋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股東權益受侵害時的權利救濟,僅規(guī)定了公司或債權人的權利救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了“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八條第二、第三款規(guī)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chǎn)、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碑斎唬瑥姆ɡ砩蟻碚f,中小股東有分配公司剩余財產(chǎn)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中小股東也是公司另一個意義上的債權人。能否在法律上判決支持“中小股東也是公司債權人”這個觀點,那也只能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了。
本案中,B公司的股東身份關系明確清晰,但是其權益依然沒有得到有效地保護。在公司無法運營的情況下,雖然其有權參與決定公司是否解散清算,但是成立的清算組實際上還是被大股東所控制,清算事宜的執(zhí)行都是由大股東決定實施的,即使清算組、清算組負責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不按照清算決議和法律規(guī)定進行清算,B公司也無法直接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主張權利。清算是股東維護自身權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中小股東在這最后一道屏障中都沒有相關的權利救濟來維護其自身的權益,可以說股東權益保障的法律基礎是有缺陷的。
在日常的經(jīng)營管理中,經(jīng)常會發(fā)生損害股東權益的事情,有時候僅僅向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張權利,卻往往不能有效地救濟股東。特別是在公司解散清算階段,如果不賦予股東權利,那么很多中小股東的最后利益就很容易被其他大股東或?qū)嶋H控制人所侵吞或操控。
筆者認為:公司法體系中應當規(guī)定在公司結(jié)算清算階段中小股東應該享有的權利,即當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中小股東造成損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chǎn)、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給中小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的原因造成的,中小股東也可以主張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如果這樣規(guī)定就既能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也能維護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公平合理地保護了公司清算階段各個權利主體的權益?!?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wǎng)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