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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葛蔓上海律協(xié)對外宣傳與聯絡委員會委員、上海律協(xié)民事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星瀚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嘉賓: 楊征東 上海申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方潔 上海律協(xié)民事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文字整理:許倩
葛蔓:大家好!我是上海星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葛蔓,今天法律咖吧迎來了兩位嘉賓,一位是上海申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征東,一位是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方潔。這期法律咖吧我們來討論最近鬧得比較火熱的王鳳雅事件。大家知道河南女童王鳳雅因為視網膜母細胞瘤惡性發(fā)作以后,最終不治身亡。事發(fā)后,這個事件持續(xù)在網絡上發(fā)酵,得到了很多輿論的關注,她的家人一度被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一開始她的父母被指不負責任,延誤小鳳雅的治療,甚至詐捐。結果隨著事情的調查深入,才發(fā)現原來整個事情并不像網上傳說的那樣,他的家人并沒有詐捐,也沒有延誤小姑娘的治療,甚至也不存在善款被挪用的行為。整個事情的發(fā)展其實是一個戲劇性的大反轉,本來這是一個愛心事件,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卻演變成了一個矛盾非常激烈的社會熱點問題,我想這個背后有很多我們不可忽略的法律問題,那今天我們就來聊聊。
首先,我們大家對于網絡募捐,應該不會很陌生,因為我們經常在朋友圈會收到相應的募捐信息,可能會披露患者的一些個人情況,披露患者需要募捐的治療費用,有很多熱心的網友、愛心人士給予一定的捐助。但是作為律師來說,我們看到這樣的信息,都不能辨別到底是真還是假,經常要抱著很懷疑的態(tài)度,這種網絡募捐行為到底是什么樣的一個法律行為?我們一起來聊一聊。首先請楊律師來談談你的看法。
楊征東:前段時間我通過網絡了解這個情況以后,也去做了一些功課,其實我覺得王鳳雅事件的起源是一篇文章,就是有個自媒體寫了一篇文章,談到這個女童之死,里面有很多很敏感的詞,或者是很能夠引起社會公眾的反感,“血肉饅頭”,還有“惡魔母親”“虐待狂”等等很難聽的詞匯。我認為這就是一種網絡暴力。所以特別是在自媒體比較發(fā)達但相應管理不是太規(guī)范的今天,作為一個普通的公民,在看到網上一些東西的時候,是不是先思考一下這個事情到底是真還是假?通過自己對這個事情進行甄別以后,再來發(fā)自己的評價,但是很多網友在沒有任何甄別的情況下,就一邊倒地給很多負面的評價,導致了對王鳳雅小朋友家庭的傷害。最后警方進行了調查,證明這篇文章的報道是不實的,然而之前的輿論已經導致很多傷害,比如很多公益性質的志愿者,或者是好心人對這個公益的募捐產生了懷疑,覺得受到了欺騙。
其實網絡募捐是一件好的事情,第一是傳播快,效率高,而且成本低。小鳳雅這種情況如果越來越多,肯定社會對網絡募捐的信任度會越來越低,那以后,真正需要通過募捐來籌款,或者是得到救助就很難實現了,所以我覺得就是作為網友首先要提高我們的甄別能力。第二特別是自媒體這一塊,我們要嚴格管控,當然言論自由是大家都追求的目標,但是在追求言論自由的同時,我們是不是要追求一個事實的真相,如果缺乏事實依據,傳播不實言論,是不是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葛蔓:楊律師剛剛提到的,其實就是我們所說的信息監(jiān)管問題,信息的不真實往往誤導社會民眾有一個不正常,或者是說有一些不利于這個事實發(fā)展的行為的產生。那么對于這種網絡募捐,方律師您覺得如果說我們要從源頭上把控信息的真實性,讓慈善人士做出正確判斷,那么您認為網絡募捐我們應該去怎么樣管理?
方潔:剛剛就楊律師說的網絡暴力的問題,我想補充一點自己的想法。網絡暴力到底有沒有人監(jiān)管,自媒體到底有沒有人來監(jiān)管的問題,應該是在去年或者是前年的時候,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就頒布了一個被網友戲稱為謠言轉發(fā)500次可判刑的司法解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實際上我們是有這樣的法律規(guī)制的,但為什么至今一直仍然未能解決網絡暴力的問題?我記得多年前就有拍攝過關于網絡暴力的一些電影,但時至今日,網絡暴力愈演愈烈,甚至傷害到公民的名譽權,究其根本原因,像王鳳雅母親這樣的一些農村女性,可能不知道怎么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其次,司法實踐中處理名譽權糾紛時,法院判決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相對較低的,這可能造成了大多數人即便是知道有這樣的一個法律武器,但由于維權成本太高,也不太愿意去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作為律師來說,我們希望更多的人越來越守法,越來越多的人拿起法律武器去維護自己的權利,這樣整個網絡環(huán)境才能夠得到相應的改善。
葛蔓:其實網絡募捐如果從《慈善法》的角度,對網絡慈善是有一定的規(guī)范的,但是規(guī)范力度是不是能夠覆蓋到全部的網絡募捐?比如說如果是正當的合法的一個慈善公益機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我在網絡上公開募捐,這個顯然是合法的,但是恰恰是對于那些不具備這種公開募捐資格的公益慈善機構,還有一些個人行為,甚至個人救助行為,就王鳳雅父母的這種行為,其實就是一種個人救助行為。這種行為最終法律上需要怎么樣的監(jiān)管,我也想聽聽兩位律師的意見。
楊征東:《慈善法》里面對個人救助這塊是有明確規(guī)定的,比如我們有親戚、朋友或者哪個同學患了重病,在微信朋友圈里面?zhèn)鞑ミ@種募捐的,或者在微信群里面募集?!洞壬品ā防锩?zhèn)€人是不能夠做相應募捐的,做募捐必須要有一個合法的組織,這個組織具備募捐的資質,具備相應的證書,在這種情況下才有資質募捐。但是個人的募捐,第一個《慈善法》就明確規(guī)定了,是不受《慈善法》調整的。其實個人募捐就是一個普通的行為,受《合同法》的約束。既然是做好事,我覺得如果事實是真的,就給予多一些空間。還是應該抱有寬容的心態(tài)。當然如果涉及詐捐或者欺騙的行為,那構成是不是構成刑法犯罪和其它侵權行為,要嚴厲打擊;剛剛方律師說的,如果一個人違法的成本太低,那他就可以隨便違法,比如不買火車票,如果我逃票,最后抓到了無非就是補一張票;如果抓到以后須翻倍付錢,或者是給你拉到黑名單,那違法成本就高了,這樣違法的人可能就越來越少了。所以我覺得的關鍵還是執(zhí)法的力度要加大,還有就是法律的宣傳。其實王鳳雅的母親可能不知道這個是別人對自己的一個侵權,所以我們現在在加大基層普法,讓更多的人懂法、知法、守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葛蔓:剛才楊律師講到的是我們對于侵權這一塊的法律意識的普及。對于王鳳雅這個事件,其實還有不可或缺的一個關鍵的因素,就是這個網絡平臺是否有監(jiān)管義務,比如說對于信息真實性來源的審核,比如說對于善款??顚S玫谋O(jiān)管問題。方律師,您覺得是不是同時也要加大一下我們網絡平臺的監(jiān)管責任?
方潔:就像楊律師剛才所說的,《慈善法》實際上規(guī)定個人不能作為一個公開募集的組織者,在王風雅這個案子中,她實際是一個需要被救助的對象。而個人能夠最直接或者最迅速尋求到幫助的一種方法就是通過網絡尋求幫助。顯然,網絡個人募捐已經是一個社會現象了,在這樣的一種現實條件下,要規(guī)制網絡募捐的亂象,我們認為也必須完善現有的慈善立法。
眾所周知,我們的慈善立法起步還是蠻晚的,是2016年的7月份頒布《慈善法》,頒布之后民政部針對網絡募捐頒布了兩個規(guī)范,主要針對組織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基本技術規(guī)范以及管理規(guī)范,這是兩個類似于國標的政策規(guī)范。在這種情況之下,我認為網絡平臺對于個人募捐應當有更高的一個要求。首先就像葛律師剛才說的,他們得負起監(jiān)管職責。對于疾病的真實性,包括對于后來善款的募捐,到募捐之后的支付,或者說是剩余的資金情況,都必須要有監(jiān)管,能夠保證善款是??顚S?,并且最終的余額在被救助者死亡后是不是還可以留做其他人來用等問題都需要法律去規(guī)制。而不是像我們現在的這樣,大家都特別有愛心,聽到小孩子得了病,都會爭相去捐贈,因為100塊200塊也不是一個太大數目,但這個時候也會造成一個亂象,就是我們的錢捐出去了,也沒有人再去關注這個問題。所以,我認為這可能是造成王鳳雅事件的原因之一,在這個事件當中,不管是志愿者的責任還是王鳳雅父母的責任,顯然他們是沒有在一個有序的框架下面來操作這件事情。
目前來說,我覺得在個人救助行為上,一個是完善我們的慈善立法,第二個就是我們的基層組織,類似于像村委會、居委會這樣的組織,應當要起到一定的作用,特別是在審核義務上,當網絡平臺來調查事情的真?zhèn)螘r,他們是不是有義務告知或是由他們去審核?因為村委會、居委會本身就是基層組織,且更加接近于受助者家庭,另外對于志愿者的服務,實際上也需要有一定的法律規(guī)制。
葛蔓:剛剛方律師提到志愿者,在這里我也想說,本次小鳳雅事件之所以演變成一個比較惡劣的社會熱點問題,我覺得可能離不開志愿者的一個推波助瀾的作用。志愿者認為,小鳳雅的家屬,應該按照志愿者的方式來接受他們的治療方案,這是第一。第二,里面還存在一些志愿者要求王鳳雅家庭按照他們的要求進行擺拍,這是為什么大家說有詐捐的嫌疑。還有最后因為兩方出現矛盾以后,志愿者對于鳳雅家庭一些過激的批評指責的行為。對于本次事件來說,的確存在公眾對志愿者正當行為的誤解或者說足以引發(fā)對志愿者行為的反思。這就涉及到我們國家志愿者是否有相應的規(guī)范,應該以什么樣的專業(yè)和合法性去要求志愿者,應該進行怎樣的志愿行為?這里面我也想聊一下,因為其他國家志愿者的規(guī)范已經很成熟了,而我們國家的慈善也好,志愿者行為也好,其實起步都相對比較晚,這恰恰使很多志愿者沒有辦法去按照相應的規(guī)范去從事志愿行為。所以我們也想聽聽兩位律師的意見,我們國家的志愿者應該怎么樣去做更好的規(guī)范?
楊征東:我自己也是一名志愿者。王鳳雅事件里面有些志愿者,是不是真正的志愿者?志愿者首先要通過注冊,要通過志愿者協(xié)會進行注冊以后,才是一個志愿者。我們所說的這個志愿者有可能就是靠著一份熱情,應該叫熱情工作者。中國的志愿者有法律約束,而且有志愿者證書。志愿者本身去做這個事情肯定是公益性質的,做好事做善事,但是王風雅事件里面的這些志愿者是不是真正地為了幫助王鳳雅,還是有其他的企圖?比如通過幫助王風雅這個事件,作為一個熱點話題炒作,來提升他這個志愿者組織的知名度,是不是有這樣的一個目的?比如讓他擺拍,如果是真實的,你只是把真實的東西記錄下來,讓人家對他進行進一步了解,進行甄別,那人家捐款沒問題。但是如果你是造出一個事情來,來讓人家同情,那我覺得這個志愿者有點不對。
方潔:接著楊律師剛才所說的,我想談一點我們國家現在志愿者服務的現狀和立法情況。我們的志愿者服務實際上跟我們的慈善一樣,起步非常晚,現在還處在一個非常初步的階段,那對于志愿者的管理上,更多的就是一個自愿。畢竟志愿者的行為是無償性的,在處理志愿者和被救助者的關系,或志愿者和志愿組織之間的糾紛時,沒有專門的法律去調整。
志愿者服務的立法情況,事實上現有的法律規(guī)范是各地頒布地方性法規(guī)。比如說上海市有這樣一個規(guī)范,廣東省有廣東省的規(guī)范。從全國層面上來說,沒有一部統(tǒng)一的志愿者規(guī)范,隨著國家經濟的發(fā)達,慈善事業(yè)也好,志愿者事業(yè)也好,實際上立法都要跟上。在這樣一種情形下,我們也是呼吁政府或者說我們的立法機關能夠重視這樣一件事情,把志愿者服務立法工作納入到計劃之中,因為這樣才能夠讓志愿者提供更好的服務。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楊律師剛才所說的,他是真的志愿者還是假的志愿者,我都沒有辦法甄別。目前就普通公民來說,連公益性組織可能都沒有辦法甄別,這才是造成一些募捐最后變成亂象的根本性原因。除此之外,如果媒體寫文章的角度不同,也會導致我們所了解的事實是不同的,像葛律師說的,她可能看到的是志愿者讓王鳳雅家屬擺拍,但是我看到的新聞是家屬對待志愿者是很不客氣的,甚至還發(fā)生了一些廝打。事實的真相是什么我們也很難通過報道了解。但如果說是真的志愿者,他的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又該怎么保護?這都是我們將來立法須解決或者說我們都必須去思考的一些問題。
葛蔓:我總結一下兩位律師今天探討的問題,王鳳雅這個事件一定不是個案,其實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也不是一種原因所促成的。第一首先可能是媒體的責任,媒體要加大審核責任,因為我們很多公眾來說,媒體的報道是獲取信息的來源,他的審核義務首先決定了這個事情最終的性質問題,這是第一。第二社會大眾應有的理性的問題,如果說社會大眾是理性地對待這個問題,可能不會演變成現在網絡暴力發(fā)展的結果。第三也是我認為最重要的,《慈善法》以及網絡募捐可能還不夠完善,還不夠落地,包括對個人捐助問題、包括對志愿者資質問題、甚至包括網絡平臺的監(jiān)管問題等等。
最后一句話我想說,我們中國人其實不缺愛心,缺就缺在我們的慈善體制和社會氛圍。總之,我也相信未來我們的慈善會越走越好。謝謝大家關注本期的法律咖吧!謝謝大家。
(本文內容根據錄音整理,系嘉賓個人觀點,整理時間: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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