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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幾盒月餅引發(fā)的血案,發(fā)酵數(shù)日依然余音未消?!霸嘛為T” 中,同情被開除員工的群眾更多,刷了個月餅(事后還緊急向上溝通了)就閃電般被開了 ---- 這到底是怎么了?標準都是給誰定的?
無獨有偶,作者想起了前幾年看到的另一個“小題大做”的真實案例。公交車售票員將已出售的6元車票再次售給了下一乘客,這一重復售票的行為被公交公司稽查員暗訪時查獲。隨后,公交公司除作出扣款100倍的決定外,還同時解除與售票員的勞動合同。售票員對此表示強烈的不服,認為當時上車乘客過多且忙碌一天才無心失誤將車票重復出售,且票款總額才6元,不構成對公交公司的重大損害。后來官司從仲裁一路打到二審,所有的判決結果都無例外地支持了公交公司的做法。上述裁決及判決均認為,售票員工作崗位的性質決定了公交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正當性,售票員負責保管公司的票款收入,應對公司承擔更高程度的注意和忠實義務。特別是其代收票款的行為多發(fā)生在公共汽車行進過程中,很難被公交公司實時監(jiān)管,故其特定的職權要求其在車票款代收事項上不能有任何的過錯,因此本起糾紛中的一次過錯也足以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從上述兩個案例來看,盡管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司法實務中法官們常常引用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yè)道德”之條款其實是勞動者忠誠義務的體現(xiàn),勞動者忠誠義務對勞動合同的履行有著重大影響。自《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施行以來,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力度有了很大程度提升,相對于勞動者,用人單位承擔了更多合同義務,體現(xiàn)了《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傾斜保護的立法目的。但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和諧勞動關系應構建在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之上。在用人單位承擔支付合理薪酬等義務的同時,勞動者亦應對用人單位履行的以注意、保密、服從、增進利益等為主要內容的各項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忠誠意味著把勞動者把用人單位的利益放在個人利益至上,承認用人單位享有排他權,避免個人利益與用人單位利益相沖突,并以不傷害用人單位利益的方式行事。換句話說,勞動者不能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
每個員工都不喜歡過多的約束,因此就月餅門事件,認為阿里上綱上線,同情涉案員工的聲音占評論主流,但和諧勞動關系應構建在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之上。從公司角度出發(fā),勞動者與雇主之間的相互信任是勞動關系融洽和順暢的基礎。因此,阿里的內部信強調因為“阿里是一家把權力真正下放到每個普通小二手里的公司,下放權力的基礎就是組織和員工之間的本能的信任。只有一個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團隊才能走得長遠,打得起硬仗”。涉案員工作為安全部門的技術人員,利用自己的技術優(yōu)勢繞開驗證碼的輸入,筆者也相信他們并非為了多占幾盒月餅,問題不是出在人品和價值觀上,但他們對規(guī)則約束和程序公正沒有足夠的尊重,導致了缺少人情味的處理結果也是必然的。
王蓓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市律協(xié)勞動法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業(yè)務方向為勞動法、公司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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