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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年第2期開始,上海律協(xié)邀請《上海法治報》記者沈棲,對十位第四屆“東方大律師”進行專訪,文章將陸續(xù)刊登在《上海法治報》和《上海律師》上。
求知不輟 夯實法理基礎
弱冠之年,黃榮楠就在自己的人生坐標上找準了前行的目標:當一名律師。
1992年,黃榮楠以優(yōu)異的成績考入復旦大學法學院,多次獲得獎學金,并被選為系學生會學習部長。大學畢業(yè)旋即進入上海市傅玄杰律師事務所,得到前輩的培養(yǎng)和提攜。他初涉法律界,總希望拓展眼界,進一步充實知識。2001年,是其律師業(yè)務繁忙火紅的一年,這一年,他決定赴英倫留學。
在曼徹斯特大學讀研究生的過程中,黃榮楠選讀了多門國際商務法律的專業(yè)課程,翌年獲得國際商業(yè)法碩士學位?;貒胤瞪虾J懈敌苈蓭熓聞账?,不久即擔任該所主任。
黃榮楠告訴記者:之后的十多年,自己雖然業(yè)務很忙,也有一定的實績,但依然有一種“本領恐慌”卻不甘落后的感覺。于是,在入行12年之際,他報考了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博士生。讀博期間,他在核心期刊發(fā)表了4篇專業(yè)論文,并撰寫了12萬字的博士論文《外資退出中國的法律研究》,2015年獲得博士學位。
黃榮楠饒有興趣地談起當年作為復旦大學辯論隊主力隊員參加“全國首屆名校大學生辯論賽”榮獲冠軍的情景:凱旋時,校長親自接待辯論隊成員并寄語學子要“追求卓越”。黃榮楠說:“這四個字被我列為座右銘,成為我矢志不渝的執(zhí)業(yè)理念。從業(yè)23年來,我花了1/3的時間讀書,不斷求知,目的就是為‘追求卓越’夯實法理基礎?!?/span>
深耕民商事訴訟及仲裁
從學生時代就熱衷于辯論的黃榮楠,一直喜歡在法庭上舌戰(zhàn)的感覺。他在民商事訴訟及仲裁領域有著很深的探究興趣和厚實的理論功底。他代理了眾多國內外知名企業(yè)、上市公司因涉外投資、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公司股權、金融糾紛等而產生的爭議案件?;谠诜蓸I(yè)務上卓爾不群的成績和眾人交譽的口碑,他被聘任為上海國際仲裁院和上海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
由黃榮楠代理的民商事案件,不少具有業(yè)內的示范意義。茲舉兩例,以饗讀者——
一、以侵權之訴,追名畫受損之責
我國當代山水畫名家吳湖帆的后人為妥善保管先祖珍貴遺物,將8幅吳氏書畫作品存入某銀行保管庫。不料4個月后,這些書畫竟在一次水管爆裂事故中被浸泡而嚴重損壞。2003年3月底,當事人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委托黃榮楠將銀行推上被告席。
被告堅持認為:依據雙方簽訂的《銀行保管箱租箱合約》,銀行對箱內物品因自然變質、損壞或發(fā)生不能預料、不可抗拒的事實等原因而導致的后果概不負責;根據租箱合約的條款,銀行承擔責任的極限不超過5000元。鑒于吳湖帆書畫的特殊價值,銀行愿意將賠償提高至5萬元(這是銀行自愿賠償?shù)念~度)。而原告經過拍賣行對作品原值及損失價值的評估,加上修復費用,索賠額為291.5萬元。
黃榮楠深入研究案件后,首先界定了此案的性質,他指出,銀行保管庫內發(fā)生事故造成原告財產的重大損失,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按《合同法》規(guī)定,建議當事人選擇侵權糾紛而非合同違約糾紛。庭審時,黃榮楠以事故調查為依據,認為:“水淹事故”并非被告所稱的“不可預料、不能抗拒的事實”,銀行對保管庫存在設計失誤、施工不規(guī)范和管理疏漏三大問題,過錯是明顯的。被告辯稱:設計及施工問題是施工單位的責任。對此,黃榮楠在庭上舉例反駁:如果樓上住戶裝修漏水造成樓下住戶損失,樓上住戶難道可以推脫是裝修隊的責任而與自己無關嗎?因此,書畫毀損的責任無疑應由保管箱所有人——銀行賠償。
黃榮楠的意見被法院采納,判令被告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費76萬余元。在當年,這一筆賠償足以在市中心買一套三室兩廳的房子。
二、中國標的額最高的名譽權侵權案
2014年9月15日,上海第一財經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財經”)在其網站上發(fā)表了題為“康師傅被餿水油拖下水絕不再犯誓言落空”的報道,引發(fā)社會巨大反響??祹煾捣奖忝嫱顿Y(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師傅”)以其同期股票價格下跌為由,向法院起訴。
康師傅認為該報道內容失實,其主觀性評論意見損害了這一品牌的名譽。于是以第一財經與記者構成共同侵權為由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第一財經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譽權行為,刪除網上的侵權報道及轉載鏈接;(二)被告第一財經連續(xù)一個月在全國性媒體和全國有影響力的網站首頁的顯著位置上刊登向原告賠禮道歉的書面聲明;(三)被告第一財經賠償原告1.8億元人民幣;(四)被告記者對被告第一財經上述責任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此案為中國司法史上標的額最高的名譽權侵權案件,且該案原告為臺資企業(yè),又是上市公司,一經媒體報道立即引起廣泛關注,也給第一財經和記者帶來極大的壓力。
黃榮楠接受第一財經及記者的委托,全權代表客戶參加此案審理,包括前期法律分析意見的出具、制定訴訟策略及思路,指導團隊準備答辯文件及詳細證據文件。黃榮楠及其團隊將涉案侵權文章深度剖析,對文章中的每一句話都進行拆解,逐條查證文獻資料來源、事實依據及評論依據。在庭審時,黃榮楠向法庭證明涉案文章中相關事實陳述均有充分的事實依據或在先公開報道,因而并不構成捏造事實;從評論的客觀性角度論證,該文內容并未超越媒體的合理監(jiān)督評價限度。
法院采納了黃榮楠的意見,判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的訴請依據不足,進而全部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對此,原告服輸并未上訴。
此案的代理及判決的意義在于:它不止捍衛(wèi)了新聞媒體對社會熱點事件的輿論監(jiān)督權力,也為媒體評論性文章的報道及評論尺度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標準。
開拓文化娛樂產業(yè)法律服務領域
2019年12月5日,《錢伯斯亞太2020》發(fā)布榜單,在亞太地區(qū)“媒體與娛樂”法律領域,黃榮楠獲評第一等。
黃榮楠從2000年起就從事文化娛樂傳媒法律事務,是我國最早一批開拓該領域的律師之一。其客戶包括騰訊、迪士尼、優(yōu)酷、夢工廠、上海電影集團、東方明珠、芒果陽光等業(yè)內大鱷。黃榮楠在文化傳媒領域參與了眾多重大項目,并成為標桿。
隨著中國的文化娛樂產業(yè)在近十年來的蓬勃發(fā)展,人們的關注點從傳統(tǒng)的報紙、收音機和電視,已轉移到了電腦、IPAD和智能手機,各種豐富多樣的節(jié)目充滿人們的休閑時間。但也許大家不會想到,在這些節(jié)目的背后有不少律師付出了極大的心血和智慧,黃榮楠就是其中的一位。
2018年度的兩檔現(xiàn)象級熱播綜藝節(jié)目《創(chuàng)造101》和《偶像練習生》令年輕群體如癡如醉,帥氣的小哥哥和能歌善舞的小姐姐成了全民的偶像。101女團的歌曲《卡路里》更是紅遍了街頭巷尾??墒请S后的一條新聞,打破了女團和諧的氣氛。兩位知名女團成員突然“出走”,讓剛出道的女團尷尬不已。出走原因并非傳聞中的成員不和,而是一個行業(yè)內的特殊制度橫在了女團之中。因為中國早期的選秀類節(jié)目,經常是從普通報名者中發(fā)現(xiàn)有特殊才藝者,最后奪得冠軍,就如當年“我型我秀”節(jié)目中脫穎而出的冠軍張杰。而隨著韓國練習生培訓制度在中國的逐步推廣,一些有潛力的小男生、小女生早早就被經紀公司看中,由經紀公司投入資金培養(yǎng)并簽訂了長期的獨家經紀約。因此,近年來參加電視臺或新媒體平臺選秀活動的選手,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實力選手已不是素人,而是有經紀約在身的練習生。但根據選秀比賽的慣例,獲得優(yōu)勝的選手需要與媒體集團指定的經紀公司簽署獨家經紀約,正式成團出道。原因也很簡單,畢竟選手能出名,也是靠媒體集團投入巨資打造的節(jié)目捧紅的。于是矛盾出現(xiàn):優(yōu)勝選手往往已有了原來經紀公司的獨家約,現(xiàn)在又怎么可能再與媒體集團再簽一個獨家約呢?如果不簽的話,根據比賽規(guī)則,選手就要退出最后的決賽,而選手本人也不愿意放棄。上述女團成員出走,就是因為一仆二主,讓選手左右為難。如果處理不好,已成團的組合可能會面臨解散,今后的選秀節(jié)目也會難以為繼。
黃榮楠和他的團隊與媒體平臺的法務部緊密溝通,結合行業(yè)內已在討論的讓兩個新老經紀公司共贏的方案,構建出“共享經紀”“二團并行”的法律框架,并提供了兩種實現(xiàn)方案:一是“中止式共享經紀約”。 原經紀公司與藝人約定暫停行使原經紀約,在一段時間內由新經紀公司代替原經紀公司作為藝人的經紀公司,獨家管理、運營藝人的相關演藝事業(yè)活動,并與原經紀公司按約定比例分享收益。二是“分立式共享經紀約”。原經紀約被劃分成不同的權利范圍,由原經紀公司與新經紀公司在各自的權利范圍內行使權利,比如新經紀公司主管唱片、演唱會,原經紀公司主管影視劇演出。原經紀公司就其經紀權進行劃分,將其中的一部分獨家轉讓給新的經紀公司。這兩種方式的提出,妥善解決了新老經紀公司間的矛盾,也為藝人的良好發(fā)展打開了空間?!肮蚕斫浖o”在中國大陸地區(qū)是新的概念,沒有可援引的合同范本參考。黃榮楠團隊與客戶團隊以及藝人的經紀公司不斷地開會討論、反復修改文本,最后出具了一套60多頁的共享經紀約的合同范本,獲得了各方的認可。
文化產業(yè)的勃然興起,勢必會產生著作權爭議。黃榮楠代理的《吳敬璉傳》著作權侵權案即是一則顯例。
作為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的助理,柳紅曾于2002年1月由陜西師范大學出版社公開出版發(fā)行《當代中國經濟學家學術評論——吳敬璉》(以下簡稱“柳書”)。而2010年2月,中信出版公司出版發(fā)行了由吳曉波撰寫的《吳敬璉傳:一個中國經濟學家的肖像》(以下簡稱“吳書”),并在各大書店熱售。柳紅經過比對,認為吳書有96處剽竊了柳書,于是訴至法院。原告主張:被告吳曉波未經許可使用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和發(fā)行權;被告中信出版公司出版及王府井書店銷售涉案圖書的行為,亦侵犯其著作權。其訴求:被告吳曉波、中信出版公司及王府井書店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人民幣,并要求被告吳曉波就侵權行為登報道歉。
黃榮楠接受吳曉波的委托后,依憑嫻熟的法律知識和縝密的法律思維,為這兩本傳記之間的是非曲直尋找一個判斷的路徑。
首先,黃榮楠指導團隊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提供了大量的文獻,證明柳書引用的他人文章、發(fā)言、信件等資料,并非由原告原創(chuàng),原告對該部分文獻資料并不享有著作權,也無權排斥他人對于上述文獻資料的采集和使用;然后,黃榮楠對吳曉波采訪傳主數(shù)百小時的錄音以及數(shù)萬頁的第三方文獻內容逐一比對,并進行了抽絲剝繭式的剖析,證明柳書和吳書對傳主撰寫的內容雖各有側重,但均涉及對傳主成長經歷和學術思想的客觀描述,不存在原告訴稱的96處抄襲之嫌。鑒于柳書和吳書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傳主均進行過口述、提供了資料,并在作品完成后提出了修改意見,不可避免地在同一事件或同一觀點上有“相似”記載,這是對于客觀事實的有限表達,是由傳記作品本身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從兩書的比對來看,吳書并不構成對柳書的剽竊。
北京市東城區(qū)法院依照著作權法相關條款,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后北京市二中院又判決駁回柳紅上訴,維持原判。由于傳記類文學作品有其獨特的屬性,導致不同傳記作品間是否存在侵權,常會引發(fā)爭議。黃榮楠代理的此案為傳記類作品是否構成侵權提供了認定標準和依據。
傾力于滬上律師的對外宣傳
作為國際大都市,上海的政治、經濟、文化的定位,自然提升了律師業(yè)的段位,也給律師業(yè)發(fā)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間,無論是理論研討層面還是實務探索層面都給全國以引領和指導。因此,近年來,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極為重視上海律師的對外宣傳工作,而黃榮楠也接受重任,擔任了上海律協(xié)第十屆對外宣傳與聯(lián)絡委員會的主任。
黃榮楠在分管會長的領導及秘書處宣傳部的配合下,與5位副主任一起,兢兢業(yè)業(yè)、不辭辛勞地做好上海律師對外宣傳工作。由他負責的《上海律師》雜志每月刊印,《律師界》欄目每周播出,“東方律師網”網站及“上海律協(xié)”微信公眾號24小時更新,SITV常設電視節(jié)目按季播出等,這完全是一個大型傳媒集團的工作體量,但宣傳委的執(zhí)業(yè)律師們利用業(yè)余時間照樣辦得有聲有色,頗受各界關注和業(yè)內好評。如“上海律協(xié)”微信公眾號的關注人數(shù)從接手時的2萬余人,四年后增加到了8.2萬余人,被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授予“2018年度律師宣傳好新聞”優(yōu)秀公號獎。上海律協(xié)對外宣傳與聯(lián)絡委員會也兩度獲得“上海市律師行業(yè)貢獻獎”的榮譽稱號。
黃榮楠同時擔任了上海律協(xié)新成立的文化傳媒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主任并再次連任,與3位副主任積極作為,摸索經驗,積極開展各項研討活動,與同行分享成果。自文化傳媒業(yè)務研究委員會成立以來,每月發(fā)布文化傳媒研究簡訊,每年評選文化傳媒十大案例,擴大了上海律師在文化傳媒法律領域的滲透力和影響力。
黃榮楠還積極參與社會工作。他連續(xù)三屆擔任徐匯區(qū)政協(xié)常委,參政議政,建言獻策;擔任徐匯區(qū)青聯(lián)副主席,帶領青年群體開展各項工作,尤其是對漕河涇開發(fā)區(qū)創(chuàng)業(yè)孵化基地以及西岸文化傳媒港的建設獻言獻策,作出了貢獻;他還同時受聘擔任徐匯區(qū)政府及閔行區(qū)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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